[徵才資訊] 本系徵求專任教師3名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

徵才公告

人員區分:專任教師

用人單位:化學工程系

職稱:助理教授()以上

名額:1~3名,得候補1

性別:不拘

待遇:依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聘期:115.8.1起聘

公告日期:1141112

截止日期:1141212日前

資格條件:() 具化學工程、化學、環工、生化、能源、材料、高分子或人工智慧等相關專長博士學位。

() 各領域優秀研究表現或潛力之學者。

() 可支援系/院國際交流服務及全英語課程。

() 以中文溝通、以英文教授化學工程系之專業課程。

() 至起聘日止,「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2015114)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25)

() 前述一年以上國內外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如為國內外學術機構者,僅採認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就讀博士期間參與計畫。參與合作計畫期間,以兼任職務折半計算,即工作經驗要求兩年。 (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採認作業要點)

()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專任老師: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特殊條件:無

工作項目:教學、研究、服務

工作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43號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化學工程學系

應備申請資料:

() 個人履歷表 (含最近七年學術著作及其他相關研究成果)

() 博士論文。

() 大學、碩士、博士畢業證書及大學、碩士、博士成績單影本。

() 身分證或護照影本、教師證書影本 (已具教師證者)

() 擬開設課程與教學大綱 (二門課、各3學分)

() 未來研究計畫書 (至多20)

() 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

() 本系新聘教師申請人資料一覽表(請逕至本系網站/表單與連結/教師類表

    單下載填寫)

() 通過本系初審後,請推薦人將至少三封推薦函,以紙本或電子檔寄送本系教評會召集人何明樺教授 (系主任) (mhho@mail.ntust.edu.tw)

前述資料()~()項資料,請於1141212日前將電子檔寄至dowkong@mail.ntust.edu.tw  (化工系辦呂念恩先生)()~()電子檔資料請勿融合為一個檔案。

聯絡方式:聯絡人:呂念恩先生

      emaildowkong@mail.ntust.edu.tw

      電話:+886-2-27376633

      傳真:+886-2-27376644

備註:
應聘教師所繳交之個人資料僅限於聘任作業使用,非經當事人同意絶不轉做其他用途,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